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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明确“四不”规范 城乡建设不许打环境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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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建设部就实施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提出具体规定,并明确,凡按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环境评价而未做的建设项目,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查批准的,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。
  建设部明确,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把环境影响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,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建设和发展前,必须先确定生态、环境的控制区域,科学、合理地对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作出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,不得进行区域性、布局性的生态环境破坏。同时,要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,不得出现建设项目的外延性不良环境影响。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,不得实施环境污染。同时,应建立建设行政机关的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的环境责任制度,责任人不得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,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。